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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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
企業與農民的關系中,農民處(chù)於(yú)弱勢,需政府協調兩者關系
作者 admin
    随著(zhe)業産(chǎn)業化、品牌化的不斷推進,迫切需要調整好龍頭企業與農民之間的利益關系。企業與農民之間 ,不能局限在一般的買賣關系上。如何從經濟關系 或生産(chǎn)關系上形成“産(chǎn)業鏈”,形成真正的“利益共同體”,這是農業産(chǎn)業化、品牌化經營需要解決的關鍵或核心問題。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的經濟關系大體上有以下幾種:簡單的買賣關系;合同、協議等契約買賣關系;以勞動聯合爲特征的合作關系;以資本聯合爲特征的股份制關系;以勞動和資本共同聯合爲特征的股份合作制關系。前兩種在利益上是矛盾對立的關系 。而合作制、股份制、股份 合作制,使農民與企業之間形成勞動合作、或資金合作、或勞動和資金的共同合作,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不再是簡單買賣關系,而是合作夥伴,農戶與企業之間利益均享,風險共擔,從而結成真正意義上的利益共同體,激發企業與農戶的發展生産(chǎn)積極性,這是當前解決龍頭企業與農戶之間利益關系的最佳選擇。目前,由於(yú)合作制的形式推行較早,較爲普遍;股份合作制是進人90年代後逐步發展起來的,因其更具生機與活力,成爲當前推行的主要形式;而股份制是近兩年才開始試行,尚處在起步階段。
    政府應該積極探索和逐步建立龍頭企業與農戶多種形式的風險共擔機制,通過訂立合同等形式,形成穩定的購銷關系,提高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可以採(cǎi)取 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使農戶與龍頭企業結成經濟利益共同體,共同抵禦和規避市場風險。龍頭企業帶動農戶和生産(chǎn)基地,出現風險不僅使企業生産(chǎn)經營受到損失 ,也将影響廣(guǎng)大農民的收入,波及農村穩定。所以,建立龍(lóng)頭企業與農戶的關系,選擇哪種形式爲宜要以當地生産力發展的水平而定□各級政府、各部門都要高度重視,按照國家有關财稅政策和制度規定,採(cǎi)取切實措施,幫(bāng)助龍頭企業和農戶提高抵禦市場風險的能力。